長江商報消息 日前,支付寶前技術員工涉嫌將多達20G的用戶數據非法msata販賣他人事件,引起廣泛關註。對此,阿裡巴巴公司向用戶致歉,並強調泄露的隱私並非“核心身份信息”,不涉及用戶隱私和安全。
  所謂核心身份信息,並非法律上的概念。按阿裡巴巴方面的解釋,它鼎曜餐飲製冰機包括密碼、個人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繫方式等可識別個人的信息。的確,在網絡經濟時代中,核心身份信息是隱私保護的重中之重。但隱私權保護的範圍,並不僅限於此。
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《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》中,將“可識別公民個人信息”與“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”二者並舉。其原因在於,電子信息大數據利用的背景下,很難區分哪些信息可“識別”到個人,如果法律只保護前者,那必然會租辦公室掛一漏萬。
  在電子商務領域中,網絡隱私保護的核心在於兩點:一是保護賬戶安全,二是維護用戶安寧權。毋庸置疑,賬戶安全是網絡經濟的前提,很多網絡公司對此防護嚴密。如阿裡信用貸款巴巴以“加密”的形式加以保護。相比之下,對用戶安寧權的維護卻顯得“先天不足”,這也是該事件的癥結所在。
  數據公司非法購買“不涉及核心身份信息”的數據,主要原因在於針對性廣告的商業需求。在大數據時代中,網絡用戶使用偏好、購買取向、瀏覽愛好等信息,只要經過數據加工,即可形成特定化廣告的發送對象。一旦它們被數據公司非法取得,用戶在usb網絡上就可能“永無寧日”。
  因此,境外很多國家和地區在製裁非法採集、利用個人信息之時,對是否具有商業性進行區分對待。如我國臺灣的《個人信息數據保護法》,將具有商業性質的非法買賣個人數據從重處罰,而並不區分買賣的究竟是否為“核心身份信息”。這值得借鑒。
  據1月6日《新京報》,作者 朱巍  (原標題:支付寶用戶信息被賣,未涉隱私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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