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外勾結物業助紂為虐
  物業從近萬元到近10萬元賣出沙子獨家經營權
  □策劃社會新聞中心記者王悅生張波文圖
  核心提示|有關“沙老大”的投訴中,有很多居民直言“沙老大”的後臺就是物業公司,“沙老大”的沙子水泥賣得貴,就是因為要給物業公司分成。”那麼,實際情況如何?除了上一篇報道所述物業人員變身“沙老大”的情況外,其他更多涉事物業公司,與“沙老大”之間又有哪些利益糾葛和關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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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與物業負責人私下約定回報
  專案組民警介紹,物業公司與“沙老大”的關係一般分為幾種,其中,有一種關係最隱蔽,即“沙老大”與物業公司負責人私下約定回報,雙方以口頭形式“合作”。
  具體地說,就是有些“沙老大”與物業公司的負責人是老鄉、朋友等私人關係,為壟斷小區內的沙石生意,雙方不簽任何協議,只是口頭約定報酬,然後,物業公司的負責人便暗地裡指示保安為“沙老大”壟斷經營提供幫助,或者對“沙老大”堵門一事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”,如果業主投訴到了房管部門或者報警,物業公司會說自己“不知情”,即便是民警介入,也很難查實“沙老大”與物業公司到底是什麼關係。
  民警稱,有時物業公司的負責人或保安收了“沙老大”好處後,會以小區剛交房、為了電梯安全為由,把整棟樓的所有電梯只留下一部供小區居民使用,其他電梯則封閉起來,此時,業主如果從外面運沙,只能與小區內的其他居民搶用電梯,但是因電梯太少,一般情況下,業主自購的水泥和大沙等材料太占地方,幾乎沒法成功搶到電梯。以此變相的手段,迫使業主到指定地點購買水泥大沙。
  還有的保安則從運沙車上給業主“使絆子”,要求從外面購沙的業主,只能使用物業公司提供的運沙車把沙子運上樓,其他運沙車都不讓進小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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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與物業簽訂獨家、排他性協議
  在鄭州警方此次專項行動查處的案例中,“沙老大”與物業公司簽訂獨家、排他性經營協議的,占了很大比例。這種關係下,物業公司一般會打著“方便社區衛生管理”的幌子,與“沙老大”簽訂獨家經營協議,不許其他賣沙者進入小區,保安也會配合阻攔從外面購沙的業主。
  在小區內壟斷經營的賣沙者,則會給物業公司一定費用。一年少則上萬元,多則近10萬元。除了給物業公司奉上“承包費”,有的“沙老大”還會送水泥、大沙等貨物給保安,感謝其“關照”。
  民警介紹,在紫荊山路與隴海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個小區內,物業公司就與一對夫妻檔“沙老大”簽訂了一份獨家、排他性的經營協議,這對夫妻每年交給物業公司2萬元,保安配合他們阻攔從外面購沙的業主。經走訪取證,公安部門找到7名受害的業主,這些人都曾遭遇阻攔。目前,這對夫妻已被刑拘,物業公司老總也被治安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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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與物業簽訂非排他性的協議
  一些物業公司為了規避責任,雖然將小區內的水泥大沙經營權交給某一家公司,賺取一定的費用,但是保安不會阻攔業主從外面購沙。這種關聯方式,也具有一定的隱蔽性。
  在鄭州農業路的一個高檔小區內,物業公司與一名賣沙者簽訂了非排他性的經營承包協議,物業承諾交房後,由其一家向小區內的業主供應水泥大沙及五金、地磚,一年承包費用為9萬元(不包含攤位租賃費),但是物業公司在協議中明確提出,業主有權在外購買,承包者不得強買強賣。今年8月18日,本報曾報道這一案例。
  “沙老大”與物業公司到底是簽排他性的協議,還是簽非排他性的協議,大多取決於樓盤房價高低和物業公司的規範程度。房價較高的高檔樓盤,物業公司也較正規,會選擇與“沙老大”簽訂非排他性的協議。
  【調查】這家物業為何拒絕“沙老大”?
  專案組民警虎峰介紹,調查中發現,並不是所有物業公司都與“沙老大”有利益勾結,一些管理較正規的物業公司為了不讓“沙老大”進駐小區,還與其鬥智鬥勇,比如紫荊山路一個小區交房後不久,以“小進”(化名)為首的沙霸團夥為壟斷小區內的沙石生意,多次與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生衝突。有一次,該團夥拉來一輛運沙車,準備進入小區,按照小區的管理制度,裝修用沙必須先辦理進料證等手續才準進入,但是該團夥置之不理,堅持強行進入,試圖打入小區內部,壟斷小區的沙石生意,
  該團夥與該小區物業的保安發生衝突期間,一名保安還被撞倒在地。
  鄭州鑫苑物業公司的崔經理介紹,他們公司服務的新樓盤在交房初期,也曾有“沙老大”上門,但都被公司拒絕,公司在小區外圍拉起警戒線,標明歸屬,線內堅決不許“沙老大”進入,如果這些“沙老大”在小區的警戒線外擺攤,壟斷沙石經營,物業也會積極配合城管和公安部門進行打擊。此外,物業公司還會張貼宣傳語,警示大家在購買水泥大沙時選擇正規廠家,避免上當受騙。
  【措施】鄭州將責令廢止獨家協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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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鄭州市“打擊非法控制新建小區建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指揮部”相關負責人介紹,目前,警方已對全市近幾年來新建的358個小區的物業公司進行了逐一勸誡、普法教育,並要求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張貼宣傳單。
  據介紹,今後,所有小區,絕不允許物業公司再以“方便衛生管理”等為藉口,阻攔業主從外面自購水泥
  大沙等建材,小區物業、社區管理部門與經營建材人員簽訂的任何含有妨礙公平競爭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協議或合同均屬無效,發現後,有關部門將責令物業公司廢止這種獨家經營協議,如果再發現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阻撓業主自購,將會被治安拘留、罰款或說服教育,嚴重者將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  【建議】相關法規應嚴管“沙老大”
  能否為物業公司加道“緊箍咒”?
  在國內一些城市比如廈門的《物業管理若干規定》中,明確規定,物業公司不得為業主指定水泥大沙搬運、裝修等特約服務,或採取其他方式限制業主自由選擇搬運、裝修等
  服務,否則處2萬元以下罰款。而目前,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中,尚未有類似條款,有讀者建議,鄭州市也應該效仿這些城市,在物業管理條例中,增加上類似的條款,以此杜絕物業公司與“沙老大”的利益勾結行為。  (原標題:內外勾結物業助紂為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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