位於湖州安吉的某水泥公司,一直為被告某公司承建的大型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,被告公司累計欠170多萬元貨款,一直催討不到。
安吉法院天子湖法庭受理此案後,法官驅車前往被告總部所在的安徽省某市,查找公司銀行存款並依法採取凍結的財產保全措施。他們趕到該市工商局,從被告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查到公司的開戶銀行賬號。
隨後,法官趕到該市某商業銀行支行,向銀行工作人員遞上“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”,工作人員打開某公司存款賬戶,顯示當前存款餘額36萬元。
法官隨即送達“民事裁定書”和“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”,要求凍結被告公司存款181萬元。
因前一天,法官已在安吉一家銀行凍結該公司存款4萬元,故在填寫協助凍結通知書時,要求凍結的金額比“民事裁定書”中凍結金額減少4萬元。
問題來了,銀行人員一看,以兩份法律文書中金額不一致為由,堅持不能凍結。任憑法官耐心解釋,仍是不辦。期間,法官特意告知銀行人員:如不及時凍結,萬一被告某公司通過網銀轉走存款,銀行可就“攤上大事”了。法院可按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,追究銀行拒不協助執行的法律責任。大約過了20分鐘,銀行人員才同意凍結。
不過,完成凍結手續操作後,法官發現,賬戶存款僅剩1萬餘元——銀行已通知客戶轉走了這筆錢!
法官曉以利害,按《民訴法》第一百一十四、第一百一十五的規定,銀行拒不協助法院執行凍結存款,造成35萬元存款被轉走,現責令立即追回存款,否則將對銀行進行罰款問責,罰款金額依法為5萬以上100萬元以下。
法官隨後趕赴該市銀監局,向該局負責人通報此事。正在此時,銀行電話來了,稱該行已與被告某公司取得聯繫,積極追回存款,賬戶存款餘額已達200萬元,請法官立刻返回。
通訊員 馬羚 吳小麗 記者 吳朝香
(原標題:本該凍結的36萬元忽然只剩1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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